中欧ZO世界各国有关农业用地统计的项目、口径和定义

发布时间:2024-02-26 03:10: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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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欧ZO世界各国有关农业用地统计的项目、口径和定义(1)收获的作物用地:包括所有的收获了作物或干草的土地、所有果园、柑橘园、葡萄园、苗圃以及温室作物用地;

  (2)用作牧场或放牧的作物用地:包括不需要采取额外的改良措施就可以用作作物生产的轮作草地和放牧地;

  (3)用于种植覆盖土地表层的作物、豆类作物以及改善土壤草类作物但不用于收获和不用于牧场的作物用地;

  3、草地和牧场地:作物用地和林地之外的用于牧业的草地;

  4、所有土地:未包括在以上三类土地内的房屋占地、水塘、道路以及闲置地等;

  (3)为出售而种植的浆果和葡萄面积:葡萄和种植的小水果(草莓、乌饭树的紫黑浆果)面积;

  大田作物面积是已播种或将要播种的并将在1981年收获的各种作物面种的总和。各种作物可分为下面几类:粮食作物、油料作物、干草、饲料作物、其他作物。

  2、改良的牧草地:所有用作牧场或放牧且在近几年经过了改良的土地。最可能采取的土地改良措施如下:建立有效的排水系统;使用灌溉系统;在牧场土地上播种或施肥;清理或控制杂草和灌木丛的生长。

  3、夏季休闲地:这包括1981年度没有任何作物可收获、但在本年度内为控制杂草生产和保持土壤水分而进行耕作活动和采取其他措施的土地,以及在本年度内已经或将要种植的绿肥作物(如草木犀植物)用地。

  4、改良土地:它包括下面的土地类型:“农庄”面积,即农场建筑物和畜舍面积;闲置的土地,即该土地曾被耕作过一次,但不属于牧草地、夏季休闲地和作物地;农场的庭园、小路、大道的面积;新开垦的在1981年没有种植作物的土地面积。

  5、林地:它指所有林地、农场小块林地;从其他处租来的用于砍伐树木的私有地;有或将有木材、板材、圣诞价值的糖槭林地;砍伐后秃林地;防风林地都包括在内。

  6、未改良的土地:这项包括未被耕作的天然牧场或干草地、放牧地或荒地、沼泽、湿地、岩石等。这些土地是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部分,所以必须给予查点,以计算出农场总面积。

  1、短期作物面积:1978年8月内有短期作物,且在8月份前已开始收获或大量的短期作物将在8月底收获完毕的所有土地面积。在这个类别中还将包括以下细类:

  (1)在1978年8 月份内没有短期作物、但在普查年期间已收获了一次或多次短期作物的土地面积。

  (2)在普查年将收获、但由于某些原因如干旱或昆虫和瘟疫等而没有收获的已经播种的土地面积。

  (3)8月份内有短期作物,并在1978-79农业年度内将要收获的所有土地面积,在普查年有些作物收获了,但有些作物可能没有收获。

  注:1978年8月份内有短期作物并将在1978-79年度收获的任何土地,只要它在普查年没有短期作物的收获或损失,那么它不包括在这一类;如果是轮耕土地,这类面积应计算在“休耕地”里。

  2、临时性草地或牧场面积:它是指短期性种植的用于收割禾草或作为牧场的草木饲料作物土地。区别临时性草地和永久性草地时,可认为不足5 年的草地是临时性草地。

  3、暂时休耕地:是指被再次耕作之前闲置一段时间的土地。这类土地的休闲时间为一至五年。休闲5年以上的土地可以认为是“永久性草地和牧场”(如果已经长满了可用作木材、薪材等的树木)或“所有其他土地”(如果已成为荒地)。

  4、所有其他可耕地面积:这类土地包括所有在普查年没有投入到前面提及的任何用途的轮耕土地,如暂时被洪水冲毁但可修复的可耕地,或准备种植但由于不可预料的情况未能播种的土地。

  5、多年生作物面积:这类土地包括生长很长时间的作物用地。

  6、永久性草地和牧场面积:这是指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永久(即5年或更长时间)用于草本饲料作物的土地;其作物可能是播种并加以管理的,也可能是自然生长的。如果永久性草地或牧场上生长着树木或灌木,但种植饲料作物仍是这块土地的重要目的,那么这块土地仍应按本项登记。

  7、树木或森林地面积:本项包括属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一部分的具有或将具有木材、板材或其他林产品价值的所有小块林地或成片森林。森林树木苗圃不论是自然生长的,还是人工栽培的也都应列入此类。而仅供娱乐消遣的树木或森林用地应列入“所有其他土地”内。

  8、所有其他土地:这部分包括它处未注明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土地,而不论它是否可能具有生产潜力。

  法国农场总面积包括有用的农业土地面积;白杨树、木材、森林占地面积;非农业土地面积。

  1、有用的农业土地面积再分为三类:农业土地使用面积,建筑占地面积,非生产性用地面积。

  --谷类:包括所有用于粮食、种子等谷类作物种植的土地面积。

  --饲料作物:包括玉米、苏丹草等,以及人工牧草,临时牧草(5年或5年以下)。

  --休耕地:这是指普查年内没有种植作物而闲置的土地。有时,这类土地生长着绿肥作物。

  --永久性牧场(收获的或没收获的)和高山植物土地。永久性牧场是指每公顷的牧草生产量足够饲养一头大牲畜半年以上的土地;高山植物土地是指生产的牧草少于永久性牧场的土地。一般来说这部分土地生长着木质植物。

  --家庭菜园:这是指一小块(一般不足2000平方公尺)主要用于自己消费而生产的作物土地。

  (2)建筑物占地面积:包括建筑物占用的所有土地面积。包括生产蘑菇占用的面积,这里不包括温室面积,因为它们已经计算在农业土地使用面积内了。

  (3)非生产性用地面积包括本年度内不用于牲畜饲养或作物生产的土地,即使这块土地在一年前被多次利用也是如此。

  2、白杨树占地面积是固定的白杨树种植地;木材或森林占地是自己拥有或从它处承租来的有森林树木、且属于农场的土地面积。很重要的一点是,这类土地由农场的人员和设备经营的,否则,它不包括在这个农场内。这类土地面积包括防风林和圣诞树占地面积。

  1、耕地面积指在普查年份或普查前一年至少播种一次的土地面积,它等于净播种面积与当年休闲地面积之和。

  (1)净播种面积是指在普查年份实际播种的土地面积,而不管生长状况如何。它包括同一年份果园面积。

  (2)当年休闲地是指在普查年份没有种植作物但在普查前一年种植作物的土地。

  2、非耕地面积指林地面积、可种植的荒地面积、不可种植的荒地面积之和。

  (1)可种植的荒地是指适合于种植但在普查年份和普查前一年没有种植作物的土地。可种植的总面积等于耕地面积与可种植的荒地面积之和。

  (2)不可种植的荒地面积是指无法种植作物的宅基地、农场道路以及其他相关土地面积。

  耕地分为水田、旱地以及树园地。宅基地内1公亩以上的作物栽培地也包括在耕地面积内。

  耕地面积:以种植农作物为目的,并实际能够种植作物的土地(分水田和旱地),包括其附带设施。

  (1)水田:直接利用水,主要种植水稻、水芹菜、藕、编席草等作物的耕地;

  (2)旱地:不灌水,种植粮食作物、果树、园艺作物、药草、桑树、苗木、观赏树等作物的水田以外的耕地;

  (3)附带设施:宽1米以下的农路、水路及排灌设施等耕地使用所需设施用地。

  1、耕地面积定义:可栽培农作物,且普查年度全年未作其他用途(如养鱼、饲养家畜禽等)的土地。

  --因灾害或其他因素,在普查年度内无栽培农作物,但仍可再度耕作者,仍以耕地查记;

  --有肥培管理之牧草栽培地及林业用苗木栽培地,均应视为耕地;

  --若地目登记为竹林地,事实上已开垦种植农作物包含以采收竹笋为目的之竹林,如绿竹、麻竹等,应视为耕地;

  --若林地上林木尚未长大,利用其空间“间作”农作物者,应将其种植农作物所占土地部分视为耕地;

  --建筑基地或庭院内如拥有1亩以上栽培农作物之土地,或围绕住宅散植高经济价值果树之土地,均应视为耕地;

  --温室、玻璃室等设施栽培的基地,有直接栽培农作物时视同耕地;

  --新开垦之土地,已预备栽培农作物,但在普查年度内尚未栽培者,仍应视为耕地。

  --温室、玻璃室等设施栽培的基地,若以混凝土等铺设,导致植物体与地面隔绝的,不算耕地;

  --若耕地已筑成长久性鱼塘养鱼作为畜禽舍饲养畜禽,不算耕地;

  --因灾害或其他因素,使土地流失、崩陷或毁损,已不能耕种,且不可能复耕者,不视为耕地;

  --耕地上种植林木(非果树)并已成林,或已改用为建筑基地者,均不视为耕地;

  --利用提防与河川之公有地,种植以采收竹林为主要目的之竹林者,不视为耕地。

  (2)旱地:因地势或土壤关系不易蓄水,或因灌溉水量不足,只能栽培需水较少之农作物,如陆稻、甘蔗和多年生作物等作物用地。一般种植农作物之山坡地也归属旱地。

  耕地面积调查是面积抽样调查的内容之一,目的是取得年度间耕地面积的变动情况和耕地辅助设施情况(以评价耕地质量状况)。

  1、开展耕地面积普查,取得全国耕地的详细资料。在韩国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的土地资源详查基础上,韩国农业部统计局进行了专门的耕地面积普查,取得了比较详尽的耕地分布、质量状况和地表覆盖作物情况的资料。然后,以耕地面积普查为基础,将全国耕地分成101.5万个面积为2公顷左右且联成一片的地块。

  2、抽选样本地块,开展面积抽样调查。通过抽样设计和精确计算,从全国101.5万个地块总体中抽选出3.7万个地块,作为观察、预测并推算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和农作物产量的样本单位。

  3、建立耕地面积样本单位、实施面积抽样调查制度,其目的有三:一是为了掌握耕地面积的变动情况,二是及时了解农作物播种面积情况,三是取得农作物产量数据。这项调查是从1974年开始的,与土地资源详查和耕地面积普查制度相适应,每十年轮换一次样本单位。

  1、耕地面积调查由两部分构成:一是2公顷以上连片地块的变动(或增加或减少)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农业部统计局共同组织,即,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全国2公顷以上连片耕地地块的变动情况,农业部统计局负责具体的勘察和确认;二是2公顷以内连片地块的变动(或增加或减少)调查,由农业部统计局单独组织实施,即通过调查样本点耕地面积的变动情况,来取得样本点耕地面积变动的数量、原因和质量状况。这项调查于每年的11月15日-30日进行,即在第六次农作物播种面积调查期间,同时进行耕地面积调查。

  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采取了类似韩国的耕地面积统计方法。

  (一)尽管世界各国有关耕地的名称、统计项目和分类各异,但耕地口径是相同的

  虽然联合国粮农组织制定了一个土地利用分类参考标准,但各国一般都根据本国的特点制定了各自的统计项目、口径和标准。这一方面是历史和习惯问题,另一方面是各国土地资源状况不同,对土地关注的程度以及重点并不完全一致。

  1、联合国粮农组织建议的土地利用分类中,作物用地由可耕地、保护层覆盖下的土地和多年生作物用地。因此,粮农组织的作物用地等于我国的耕地和园地之和,或者说,粮农组织的可耕地和保护层覆盖下的土地等于我国的耕地。

  2、东亚国家的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地区,由于历史上受我国文化的影响,同时与我国一样存在着人均土地资源,特别是人均耕地资源短缺的国情,其耕地的提法、耕地的分类和具体定义几乎与我国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我国耕地不包括园地或多年生作物用地,而上述国家和地区则将多年生作物用地包括在内。

  3、同处于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关于农业用地的分类和定义也是相似的,反映了美国和加拿大历史背景、土地资源状况相同的特点。与我国比较,美国的作物用地类似于我国的耕地与园地之和,或者说,扣除多年生作物用地后的美国作物用地等同于我国的耕地。加拿大的扣除掉多年生作物用地的收获的作物用地、改良的牧草地、夏季休闲地以及改良土地的闲置地和新开垦的在1981年没有种植作物的土地之和,等于我国的耕地。

  4、法国的有关农业用地的口径与其他欧洲国家相似,反映了他们农业耕种习惯、作物结构、土地资源状况相类似的特征。与我国比较,法国的农业土地使用面积等同于我国的耕地面积与园地面积之和。

  (4)巴哈马与拉丁南美洲国家以及非洲国家相似,其农业用地的分类借鉴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的标准,其农业用地分类和统计采取了比较细的做法。联合国粮农组织将农业用地分为作物用地和永久性性草地和牧场,与其将农业定义为种植业与畜牧业之和是相关联的。这种分类方法更能体现土地的用途、经营特点、利用方式和覆盖特征。与我国比较,粮农组织的可耕地、保护层覆盖下的土地以及人工栽培的草地和牧场之和,巴拿马短期作物用地、临时性草地或牧场面积、暂时休耕地和所有其他可耕地之和等同于我国的耕地。

  2、虽然各国农业用地的分类口径不同,但耕地面积的具体内容是相同的。虽然各国关于农业用地的统计口径各异,相对于我国耕地的具体土地类别的提法也不同,但具体土地类别的定义是相似的,都是以“能够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为标准,这也是各国之间能够进行相互比较的基础。

  3、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一些国家关于土地统计标准更更能反映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粮农组织通过总面积和净面积两个指标来反映土地利用情况,总面积反映土地的资源状况,净面积反映土地的实际利用情况;美国、加拿大、法国、巴拿马等国通过农场总面积和具体土地利用面积指标,来反映农场土地占用状况和农场土地的具体利用情况。因此,与粮农组织和这些国家相比较,我国的耕地面积、水田面积、旱地面积指标只能反映耕地的资源状况,不能反映耕地的实际利用状况。

  (二)国际上有关耕地面积统计的做法对我国耕地面积统计改革的借鉴意义

  1、虽然我国耕地的提法、耕地的分类与国外存在差异,但它反映我国的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背景,并且耕地的具体含义与国际相似、可以转换,所以耕地的提法、分类、具体定义是可行的,不应作出修正。

  2、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关于土地面积的统计标准,在耕地面积统计上采用总面积和净面积指标。总面积指所有耕地面积之和,反映我国耕地的资源状况;净面积指总面积扣除未耕种的小块土地、边界道路、人行道中欧体育官网、排水沟渠、洼头未耕地、肩角地、防护林带以及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石缝地外的耕地面积,反映耕地的实际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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